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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 官方发布规定!不得垫资、不得拖欠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5-01-16 18:21:00

    1月14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各地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阅读下载本《规定》;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向参建各方宣贯本《规定》(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可获取政策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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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出具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在明显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在变更前,重新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和工程技术管理能力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应工程专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安全责任和岗位资格要求,并利用实名制信息系统考核施工、监理等单位岗位人员到岗情况。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工程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和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危大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必须到岗履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监督检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实施动态销号管理。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会同或者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强化建设单位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挂名法人”等逃避质量安全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分管该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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